(2017)豫15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文友、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友,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秀芝,蒋彩云,黄祖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友,男,汉族,1974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涛,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5610459975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司马光西路上官岗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向秀芝,女,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系李文友妻子。原审被告:蒋彩云,女,汉族,1980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审被告:黄祖国,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住光山县。上诉人李文友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向秀芝、蒋彩云、黄祖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友以其与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2元,减半收取9721元,由上诉人李文友负担。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