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健军与姜云会、钟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健军,姜云会,钟成文,毕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系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云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诗龙。上诉人钟健军因与被上诉人姜云会、钟成文、毕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健军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对被上诉人钟成文所提交的”转借还款协议”中”钟健军”处的指纹是否是其本人所摁,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健军的申请事项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部分,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健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富喜胜审判员毛国强审判员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