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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伍顺利、桂友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顺利,桂友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87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顺利,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2007年4月19日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奕、刘双飞,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桂友民,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顺利、桂友民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顺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5日,被告人伍顺利伙同桂友民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当日14时50分许,二人途经214国道老路众恒茶场附近遇勐海县公安局勐宋派出所民警公开查缉,民警现场从摩托车上一黑色袋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8克,遂将二被告人抓获。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伍顺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桂友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审中,原审被告人伍顺利上诉提出,其被“球哥”利诱运输毒品,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伍顺利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上诉人伍顺利和原审被告人桂友民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当日14时50分许,二人途经214国道老路众恒茶场附近遇勐海县公安局勐宋派出所民警公开查缉,民警现场从摩托车上一黑色袋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8克,遂将二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抓获伍顺利、桂友民,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桂友民的尿液经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吗啡阳性。2.检查笔录、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伍顺利、桂友民辨认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二人运输的。3.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毒品记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78克,随机提取10粒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民警将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8克依法扣押,从伍顺利处扣押黑色弯梁摩托车1辆、华为手机1部,从桂友民处查获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伍顺利在一审庭审中供认,一个叫“球哥”的男子给其12500元购买毒品,经桂友民联系好毒品后,其和桂友民驾驶摩托车从景洪出发到勐海一寨子里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毒品。二人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返回景洪的路上被民警查获。(2)桂友民供认,伍顺利让其帮忙找毒品,其找到勐海的傣族朋友拿了样品来看。5月4日,其和伍顺利驾驶伍顺利借来的摩托车从景洪到勐海看货,伍顺利以12000元购买了15包毒品,还赊欠了2500元。5月5日,其和伍顺利从勐海返回景洪,后在路上被民警查获。6.户籍证明、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刑初字第12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伍顺利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伍顺利及原审被告人桂友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顺利邀约桂友民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桂友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伍顺利刑满释放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伍顺利提出不应认定为本案主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所提系被“球哥”利诱运输毒品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伍顺利到案后有坦白情节,符合本案事实。原判根据伍顺利、桂友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二人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伍顺利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杨亚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