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下吾拉图与三木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下吾拉图,木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下吾拉图,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同仁县。被执行人三木旦,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藏族,同仁县公安局职工,住同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三木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木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木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9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木旦工资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桑杰太审判员 华青加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先 巴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