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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建军、蓝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军,蓝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建平,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林建军与被执行人蓝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