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7)赣0111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湖罗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513833元及利息,执行费37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9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冻结、扣划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