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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张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张龙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186号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被申请人:张龙辉,男,汉族,1997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张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卫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