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张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张龙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186号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被申请人:张龙辉,男,汉族,1997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张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卫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