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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保林、田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林,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林,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田中,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3494.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中在银行存款23941.4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田中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中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中相应价值的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