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宝兵、张海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兵,张海平,荆州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周宝兵,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沙市区。被执行人:荆州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组织代码:082330109。申请执行人周宝兵与被执行人张海平、荆州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100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平、荆州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在其它部门的收入81100元(含本金执行费),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