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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继平、徐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继平,徐卫清,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继平,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卫清,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罗琳,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申请执行人余继平与被执行人徐卫清、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卫清、罗琳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余继平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6,360元。因被执行人徐卫清、罗琳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余继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徐卫清拥有赣E×××××、赣E×××××小型轿车(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卫清、罗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