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兆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兆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48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兆平,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16日被罚款500元、2016年7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9日被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兆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兆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邹兆平在其居住的长春市宽城区万龙第五城7栋1门501室内,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87克,被民警当场缴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兆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毒品移交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任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邹兆平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兆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邹兆平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兆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1.767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子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