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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进区牛塘科摩木制品厂与常州市名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进区牛塘科摩木制品厂,常州市名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武进区牛塘科摩木制品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南路**号。经营者:王华。被执行人:常州市名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武进区牛塘科摩木制品厂与常州市名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134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碧野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