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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健、潘洪玉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潘洪玉,张浚恒,杨新建,青岛飞拉利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申请执行人潘洪玉。申请执行人张浚恒。被执行人杨新建。被执行人青岛飞拉利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健、申请执行人潘洪玉、申请执行人张浚恒与被执行人杨新建、被执行人青岛飞拉利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9915.9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将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456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5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