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艳艳与王宝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艳,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艳,女,汉族,1985年9月9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风水台街***号,农民,身份证号:6104241985********。被执行人:王宝,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花口村风水台街***号,农民,身份证号:6104241986********。申请执行人李艳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宝支付40000元及归还申请人的毕业证、英语四级证、个人衣物。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已将案件款及申请执行人的个人物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海旭审判员 刘 峥审判员 郑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