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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宪东与车龙山、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东,车龙山,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61号原告:马宪东,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龙山,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金莹,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宪东诉被告车龙山、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宪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宪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马宪东承担。审判长 金 旭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