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宪东与车龙山、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东,车龙山,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61号原告:马宪东,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龙山,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金莹,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宪东诉被告车龙山、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宪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宪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马宪东承担。审判长 金 旭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