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莫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初720号原告:莫某,女,1952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告:梁某,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莫某诉梁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唐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