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辛成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成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成杰,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成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辛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辛成杰醉酒驾驶鲁M×××××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滨城区渤海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三路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张某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辛成杰受伤。经鉴定,辛成杰体内乙醇含量为252.5mg/mL。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辛成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成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辛成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经过,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李玉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