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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曲钢与王文正、韩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钢,王文正,韩秀美,金昌东烨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96号原告曲钢,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正,男,汉族,1948年5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韩秀美,女,汉族,1948年6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金昌东烨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690363545K。法定代表人王文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钢与被告王文正、韩秀美、金昌烨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艳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