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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贵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55号原告贾贵娟,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巍,该公司经理。原告贾贵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贾贵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贵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计2203.5元,由原告贾贵娟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