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跃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刑初8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跃平,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现已死亡。辩护人钱聪静,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跃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跃平于2017年8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琪人民陪审员 姜亲友人民陪审员 徐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