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文杰诉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杰,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402号原告:段文杰,女,1967年8月2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翰元,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李水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段文杰与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段文杰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段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党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