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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史祖华、李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祖华,李友明,宋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278号之一申请人:史祖华,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友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宋祥林,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史祖华与被申请人李友明、宋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祖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李友明、宋祥林名下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南园社区三组,房产证号为00××68房地产的拆迁补偿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史祖华自愿提供其与高洪庆共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城西环一路西侧(康苑花园)9幢1楼1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号的房屋为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祖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友明、宋祥林名下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南园社区三组,房产证号为00××68房地产的拆迁补偿款13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为申请人史祖华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史祖华、高洪庆名下的位于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环一路西侧(康苑花园)9幢1楼1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号的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