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肖兴文与石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文,石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570号原告:肖兴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石加林,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原告肖兴文与被告石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肖兴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兴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元。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琎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