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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子涛与被执行人韩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子涛,韩义波,原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461-1号申请执行人:曲子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义波,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原宁宁,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子涛与被执行人韩义波、原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义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义波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7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