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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岳胜与申向平、申敬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岳胜,申向平,申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吴岳胜,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申向平,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申敬伟,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岳胜与被执行人申向平、申敬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岳胜与被执行人申向平、申敬伟达成和解协议,并首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岳胜申请撤销对申向平、申敬伟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伟平��判员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