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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航院小区3号楼7单元6层东户,卖给殷某某海洛因0.1克,获款50元,同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航院小区3号楼7单元6层东户,卖给殷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款50元,同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尿样笔录、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向他人销售毒品海洛因0.1克,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二、毒资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师晓丽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