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财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冠华家具有限公司、齐兴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宁夏冠华家具有限公司,齐兴华,齐建刚,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财保315号申请人: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1号花园6号楼裙楼107-108号。法定代表人:徐煜,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夏冠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东方公寓7层17号。法定代表人:齐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齐兴华,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齐建刚。男,汉族,1960年1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李丽华,女,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冠华家具有限公司、齐兴华、齐建刚、李丽华名下价值70万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被申请人宁夏冠华家具有限公司、齐兴华、齐建刚、李丽华名下价值70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