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国辉与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辉,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辉,男,生于1983年12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安胜乡金平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07365980-X。法定代表人扈模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梁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1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国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土地等已抵押给重庆市梁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模军已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平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5执9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