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6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普恒俊与角家恒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恒俊,角家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普恒俊,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华宁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角家恒,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普恒俊与角家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普恒俊与被执行人角家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8月份开始,申请执行人普恒俊每月于第三方宏祥煤矿拉价值30万元的煤矿用于抵偿债务,直到抵完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