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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滕铮,侯书文,滕国泉,姜爱芬,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舜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滨江路**号。代表人:李天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涓、陈阳红,该行员工。原审被告: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杰锋。原审被告:滕铮,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审被告:侯书文,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审被告:滕国泉,男,汉族,1959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审被告:姜爱芬,女,汉族,1959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审被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法定代表人:腾国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舜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杰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爱芬,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杰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江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及原审被告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滕铮、侯书文、滕国泉、姜爱芬、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舜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泉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泉江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泉江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72元,减半收取196436元,由上诉人泉江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孙光洁审判员 徐乐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倩·?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