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树青、何丽娟与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赵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恢7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树青、何丽娟与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赵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赵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树青、何丽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归还杨树青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何丽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1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树青、何丽娟于2017年5月9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赵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树青、何丽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