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兴强、李全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强,李全兴,李卫东,李兴江,李兴海,李昌迎,李德刚,王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强,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全兴,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兴江,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兴海,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昌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德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新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强、李全兴、李卫东、李兴江、李兴海、李昌迎、李德刚与被执行人王新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