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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继成与石廷安、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成,石延安,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成。被执行人石延安。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继成与石廷安、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石廷安、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2017)豫05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廷安、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划拨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