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司海柱与李洪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司海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02)抚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召赔偿申请执行人司海柱经济损失8,631.50元及案件受理费726.00元、鉴定费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剩余执行款3,631.50元、案件受理费726.00元、鉴定费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42.50元被执行人李洪召已自动履行,剩余利息2,481.00元,申请执行人司海柱自愿放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