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左艳娇、战兰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艳娇,战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15号申请执行人左艳娇,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战兰红,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艳娇与被执行人战兰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6)鲁0285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2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鲁0285执197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6)鲁0285执19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515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51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5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