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单位负责人:陈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成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人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提供其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证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