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振昌诉舒兰市环城街天赐老年公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昌,舒兰市环城街天赐老年公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741号原告:吕振昌,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环城街天赐老年公寓,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王凤秋,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吕振昌与舒兰市环城街天赐老年公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吕振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振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振昌负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