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文涛与桓台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涛,桓台县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20号原告:李文涛,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桓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301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院长。原告李文涛因与被告桓台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文涛诉称,2011年10月8日,原告被招聘到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期间,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诸与法律,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试用期双倍工资6000元;3、被告为原告缴纳中断的社会保险;4、被告恢复原告工作;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桓台县人民法院作为涉及到自己利害关系的被告,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桓台县人民法院作为涉及到自己利害关系的被告,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雅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