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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寿珍、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寿珍,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周寿珍,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33号。本院在执行周寿珍与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