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昌礼与江玉莲陈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礼,陈琍,江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礼,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陈琍,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被执行人江玉莲,女,汉族,1981年1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昌礼与被执行人陈琍、江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659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应执行案款1567720元。被执行人陈琍、江玉莲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昌礼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琍在2018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付申请人执行人周昌礼600000万元,余款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