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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荣英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英,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英,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595075318M。负责人:李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荣英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除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厂房和土地经本院轮候查封不能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刚审判员 罗锐锋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