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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博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章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渠市博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博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滨河苑小区29栋楼8号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05770654-9。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建勇,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申请人五家渠市博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建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五家渠市博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296560.7元,尚有2296560.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章建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章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博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