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晓红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晓红,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俏兵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554号原告:曾晓红,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丽,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437074。法定代表人:杨水石,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俊,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李俏兵,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曾晓红与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俏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晓红承担。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员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