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邝新强与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新强,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1597号原告:邝新强,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芙蓉新城嘉丽苑*层。负责人:李妙霞。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78号南枫碧水花城1、2幢地下室3号自编之一、之二、之三及-4层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妙霞。被告:李妙霞,女,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邝新强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新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新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退回原告辅导费人民币496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对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7日,为使孩子邝杏楠的学习成绩有所提升,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韶关市高级英才教育课外辅导中心系统委托协议》。同时,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承诺:“只要你想学,我们就敢承诺;达不到承诺,我们承诺退费”。于是,原告向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交纳教育辅导费49600元、资料费600元。原告交纳了上述费用不久,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提出,现已在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78号南枫碧水花城设立新的培训场所,关于孩子的培训事宜全部转到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去后,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正常教学,很快就彻底关闭了。原告认为,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以承诺考试结果诱骗原告与其签订协议,期间又转给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效果与当初承诺相距甚大;鉴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至今尚未清算,李妙霞作为开办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应依法对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的行为承担连带退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于庭前对被告李妙霞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承认原告邝新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49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邝新强;二、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对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志光审 判 员 成燕萍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颖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