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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明军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年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明军,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年介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明军,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6-7。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年介平,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项目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再审申请人吴明军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年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明军因于实际承包人处获得补偿,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明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希宇审 判 员  张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