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维与郑州市金水区龙腾健身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郑州市金水区龙腾健身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30号原告刘维,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龙腾健身馆,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文博东路东2幢1层101号房。经营者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龙腾健身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