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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有华与郑国义、王德民、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华,郑国义,王德民,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徐有华,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郑国义,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王德民,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住饶河镇。本院在执行徐有华与郑国义、王德民、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可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524民初58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