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德生,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王某,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周德生。被执行人袁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德生、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