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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全东洙、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东洙,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全东洙,女,朝鲜族。被执行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东洙、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因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