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817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冠文,该联社新安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陈柏勇,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彭俊峰,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彭俊峰已归还清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雄玲 来自: